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2620号“VO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VIVO” 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防御性注册的行为。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经复审已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57717064号“VO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VO”品牌宣传使用资料;“VIVO”商标获得驰名的证据;申请人维权案例;类似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我局的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大量的商标,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申请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虽权利状态待定,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