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9355号“VO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VIVO” 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防御性注册的行为。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经复审已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18231172号“VO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VO”品牌宣传使用资料;“VIVO”商标获得驰名的证据;申请人维权案例;类似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vivo”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防御性注册特征,且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维权证据及部分使用情况证据,其确有防御性注册的必要。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