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城市途美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9228号“途美运输TU MEI YUN 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2726号“美途 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08042号“途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99305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800851号“夕阳妈妈 SUPER M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理。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汉字部分“途美运输”与引证商标一认读汉字部分“美途”、引证商标二文字“途羙”在文字构成、文字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