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优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84311号“AH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2356120号“爱护一生 AHYS AIHUYI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等待实质程序中,因此权利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22299216号“A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说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5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外文识别部分“AHYS”、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