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仁仁健康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1568号《关于第63022141号“澳大科氏 AOD’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原申请人江西仁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8402207号图形商标和第5313709号“BUNDABE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