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印度尼西亚特力文英维斯大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5154号“BESTFLO(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明确含义,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包含英文字母“BEST”,中文含义可译为“最好的”,若申请人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