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昱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73836号“三空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8772号“三空 SAN KONG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熏蒸设备、医用冷敷贴、医用石膏夹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助听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三空”文字属于佛教用语,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