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5664号《关于第59683116号“LE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3711884号“乐鲜乐果 LEG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本案审理期间,第22721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