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92076号“游泰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游泰号 73292076

阅读:99151 2024-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图腾餐饮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誉驰知识产权事务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2076号“游泰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33850号“游泰号 YOUTAI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系通过同一代理机构利用相…

  申请人:图腾餐饮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誉驰知识产权事务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2076号“游泰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33850号“游泰号 YOUTAI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系通过同一代理机构利用相邻关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环球优越澳门企业登记信息、大炮和品牌使用情况、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已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餐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对其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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