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万豪庭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272168号“万豪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11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长久以来积累了极高的信誉,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商标行政判决书;2、广告牌租赁合同、公司宣传页、活动宣传页等资料;3、销售合同及发票;4、复审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商标代理委托合同、服务发票、店铺及广告图片等);5、复审商标销售证据(销售代理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大部分证据或未标示任何时间,或未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第35类服务的内容范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3年8月18日我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2-5主要以对其品牌的实际经营及宣传推广情况为主,部分未在指定期间内,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形成时间,且并未涉及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均不是申请人在第35类复审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