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BODY SHOP INTERNATION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9424号“THE BODY SHOP CHANGEMAKING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国际注册限定申请,对第35类全部服务进行修改,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我局未予核准,复审服务仍为“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护肤制剂、梳洗用品、头发护理制剂和芳香剂;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护肤制剂、梳洗用品、头发护理制剂和芳香剂;提供在家购物服务和在家购物派对领域的家庭购物服务,其特色是美容用品、化妆品、梳洗用品、护肤制剂、护发制剂、芳香剂、和个人护理用品;下述领域商品的在线订购服务: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护肤制剂、梳洗用品、芳香剂、头发护理制剂和芳香剂;下述商品的邮购零售商店服务,即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护发制剂、护肤制剂和梳洗用品;与销售包含以下商品的订阅箱有关的零售商店服务,即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芳香剂、梳洗用品、护发制剂和护肤制剂;通过目录册提供的下述领域的零售商店服务,即美容护理和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护肤制剂、梳洗用品、头发护理制剂和芳香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申请注册保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