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七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44958号“襄堰七里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七里香”并无固定或单一含义,可寓意在七里地内都有香气,或植物名称“七里香”。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产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增加汉字“襄堰”,整体已经形成区别于“七里香”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