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雷
委托代理人:好标道知识产权服务(内蒙古)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790号“聪鸭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68627号“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9809号“聪果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印象、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