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慕焙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66195号“鱼小鱼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咖啡;糖果;年糕;做糕点用面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慕斯甜点;糕点;月饼;饼干”商品与第28958101号“大鱼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显著部分为汉字“鱼小鱼”,“CAKE”译为“糕饼”,是西饼中对蒸制或烧烤而成的面制食品的统称,包括但并不仅指“蛋糕”,“CAKE”仅是对申请人主营产品的真实表示,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咖啡;糖果;年糕;做糕点用面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慕斯甜点;糕点;月饼;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慕斯甜点;糕点;月饼;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