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正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学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11257号“炜锌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