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磁县华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3日对第56785965号“Ue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elf”作为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国际注册第1518248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注册申请,在第4类商品上拥有第4574756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6746号“埃尔夫 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748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在先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均构成了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影响力,应认定为“润滑油、燃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获得跨类别的广泛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将商标用于出售牟利,其注册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正当占用了日益紧张的商标资源,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提出,属于被申请人大量恶意申请行为中的一部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这种申请一旦被予以保护,将会助长更多的恶意注册申请,从而带来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清单及商标档案;关于申请人的宣传简介及翻译资料;“elf”润滑油认知度、品牌认知度的调查报告;2002-2009宣传投资统计报告;“elf”汽车用油在各国家的销量报告;相关宣传册、产品手册、产品及标签照片;申请人相关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商的介绍、经销商店面照片;《亮点》第13期和14期关于申请人产品、商业活动及经销商的报导资料;经销协议及供货协议、销售发票、发货单、销量统计、货运保险单、经销商会议议程、经销商会议的合同等销售使用资料;“elf”快速换油中心网点列表及店面照片;促销活动通知、促销宣传单、促销礼品订购合同、广告宣传页、印刷宣传册的订单和协议、订单和付款清单、订购合同、订单和确认单等;“elf”润滑油广告摘录、产品资讯摘录、刊登的广告、合同及广告、广告视频及视频截图、媒介代理合同、广告预付款列表、广告投放时间安排、费用广告清单、网络报道等宣传资料;“elf”赞助赛事的相关照片和视频、相关信件、赛事的报道等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报道视频等资料;2006年车坛奥斯卡的相关资料;2014年搜狐网、腾讯网关于埃尔夫润滑油“欧风”系列新品发布会的报道;相关判决书、上诉状、裁定书、决定书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简介;被申请人公司报告、相关公证书、被申请人销售获准注册商标的网页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现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4类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BC HAZZYS”、“BEST COCO”、“IT'S ONLY”、“LOVE SK”、“唯碧泉”、“蒂凡思 DIFANSI”、“路加迪 LUJIADI及图”、“雅帝”等174件商标,并涉及到20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Uelf”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el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销售使用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elf”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字母“elf”,难谓巧合。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20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ABC HAZZYS”、“BEST COCO”、“IT'S ONLY”、“LOVE SK”、“唯碧泉”、“蒂凡思 DIFANSI”、“路加迪 LUJIADI及图”、“雅帝”等174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销售获准注册商标的网页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100多件商标在标转转网站明码标价出售。故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亦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