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珀借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25480号“L’ETOILE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9842号“引星 L'ETOILE”商标、第G1248810H号“L'ETOILE”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1341号“金绣源”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