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科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门子医药保健诊断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31208号“INNOV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561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内在“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非医用诊断设备;照准仪;比较仪;非医用测试仪;化学仪器和器具;试管;培养皿;曲颈瓶;计量用玻璃器皿;分度玻璃器皿;吸量管;细菌培养器;滴定管;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第9类“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和查验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产品手册、指定商品进口订单、医疗器械注册证、检验报告、发票、支持协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复审商标傅和的商品为医疗仪器器械,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进口订单、发票、产品手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商品上进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分析仪器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