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勤龙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祥云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9日对第49859528号“天才猩 TALENTXI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标库网、标标库、麦汇网查询,根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有86件,其中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均处于售卖中。很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及故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予以制止。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具体查询页及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售卖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售卖成功的商标信息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2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4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个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3、5、6、7、8、9、10、11、12、20、21、24、25、28、29、30、32、34、35、43、44等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进行举证说明。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