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04118号“行行冷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行行冷吃及图 72704118

阅读:137595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自贡市至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4118号“行行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

  申请人:自贡市至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4118号“行行冷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785821号、第171399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在行业属性、服务领域、相关的受众群体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行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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