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爱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3869号“爱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55081号“爱彼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