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82595号“icarpl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carplay 58282595

阅读:71598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申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0日对第58282595号“icar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arPlay”是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推出的一款车载应用系统,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广泛的宣…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申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0日对第58282595号“icar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arPlay”是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推出的一款车载应用系统,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CarPlay”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401803号“APPLE 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3741号“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34766号“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734533号“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73014号“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565509号“Car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高度知名的“CARPLAY”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了多件他人知名品牌,本案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和危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报道、《财富》排行榜、广告投放数据的统计摘页、“最具影响力的外国品牌”榜单及相关文章、大中华地区可以访问的苹果公司中文网站及截至2015年4月22日的最新访问量统计、2012至2020年《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对“CarPlay”的介绍、网络媒体对“CarPlay”的测评报道、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CarPlay”报道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报纸和期刊文献资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及工商登记信息、在先案例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陆地车辆连接器;电动自行车;婴儿车;马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内饰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计步器;测压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icarplay”与引证商标一“APPLE CARPLAY”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8282595号“icarpl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carplay 582825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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