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80648号“DIR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IRTY 46680648

阅读:76445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高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0日对第46680648号“DI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来自英国的天然护肤品品牌,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大量的推广使用,其“LUSH”品牌已在美肤产品…

  申请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高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0日对第46680648号“DI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来自英国的天然护肤品品牌,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大量的推广使用,其“LUSH”品牌已在美肤产品领域建立起很高的声誉,并未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的“DIRTY”商标已在中国第3类“牙膏”商品上予以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抄袭申请人其他商标品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抄袭、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理由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LUSH”品牌的网络宣传资料、宣传册、数据统计资料、销售资料等;2、关于“LUSH”、“DIRTY”牙膏粒产品的网络宣传报道资料、销售资料、订单截图等;3、参考案例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固体牙膏”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网上对外宣传销售了“DIRTY”牙膏粒产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牙膏粒等商品上使用了“DIRT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DIRTY”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固体牙膏”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牙膏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6680648号“DIR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IRTY 466806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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