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53717号“思谷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谷智能 71253717

阅读:100651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思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3717号“思谷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6641号“思谷 Ssi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

  申请人:上海思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3717号“思谷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6641号“思谷 Ssi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请求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远程连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99826号“思谷”商标、第60575747号“思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思谷智能”与引证商标二“思谷”、引证商标三“思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汽车电线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远程连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1253717号“思谷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谷智能 712537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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