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棒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点博(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28465号“PN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1113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予以撤回申请。第71462059号“PN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471385号“PN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982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失效,均不在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