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太(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新新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13189号“柔木 Rou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687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纸”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纸;2.复写纸;3.卫生纸;4.纸手帕;5.纸餐巾;6.纸巾;7.牛皮纸板;8.笔记本”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图画;2.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证据不予认可。经调查及网络搜索,并没有发现来源于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的宣传使用痕迹,被申请人并未在前述商品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亦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在京东等电商平台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自申请注册后便经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广泛应用在其所核定使用商品上。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在指定期间被投入到实际使用和宣传上,广泛使用在纸巾等核定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淘宝店铺信息截图;2、产品包装及宣传图片;3、被许可人销售复审商标系列纸巾的店铺界面、订单记录、用户评价截图;4、搜狗浏览器搜索结果及店铺情况;5、被许可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6、购销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3、5、6中,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无关,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确实实际使用在核定的纸;复写纸;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上,且复写纸;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与纸巾等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28日在第16类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包装用塑料膜;图画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4年6月27日。2021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福建省南安新新纸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纸、复写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牛皮纸板、笔记本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许可谢巧峰(淘宝店铺:佣得柔生活馆)使用,结合证据3淘宝店铺及商品信息、在本案指定期间的“柔木”纸巾、卫生纸商品销售订单、用户评价截图、证据5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证据6购销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巾、卫生纸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手帕、纸餐巾复审商品与纸巾、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写纸、牛皮纸板、笔记本商品与纸巾、卫生纸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复写纸、牛皮纸板、笔记本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复写纸、牛皮纸板、笔记本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