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传赛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申请人因第24067703号“中传赛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751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中传赛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产品照片、微博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3月20日至2023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24067703号第35类“中传赛奥及图”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有关定制礼盒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宣传海报、结业证书、邮件截图、微博及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
3、合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上述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未体现核定服务、证据系自制等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0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证据1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经公证,缺乏聊天双方人员的身份信息,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聊天内容仅是有关定制礼盒,并未体现向他人提供了“广告”等核定服务。证据2中,或系自制证据,或未体现核定服务。证据3中,合同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