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8866306号“CLASSIC TEDD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101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同时更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在第35类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简介及部分线下宣传推广资料;
2、部分媒体宣传、推广照片及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新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等服务上。后于2023年7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专用期至2030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不足。证据2均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