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特公司(原被申请人:她特公司)
接收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朗琴国际大厦座室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1日对第62678647号“她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争议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