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康轩教育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萌萌
申请人因第40569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02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外包装盒、特色园服务协议、培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明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DVD合同验收单及SAP系统页面截图及发票;
2、顾问服务签约合同、顾问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工作手册照片;
3、名片签收单、付费单及付款明细截图;
4、培训合同及付款证明;
5、申请人企业代表参加2023学前教育金陵论坛的合影;
6、申请人企业小程序等内容截图;
7、组织活动的邀请函及方案;
8、相关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子出版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为自制的出货单,或为无发票佐证是否已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据,在无其它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出货单、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至8显示的均为申请人在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方面的宣传使用资料,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子出版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