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静文
申请人因第10681210号“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137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参展信息、展会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确有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并不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产品采购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报价单和出货单;
5、申请人关联企业资料、微信公众号介绍及账号信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
6、“PCHI”官网所载的展商资料、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7、申请人2023年在大陆的参展照片;
8、申请人代理的产品资料;
9、申请人2020、2021年参展、获奖资料;
10、相关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已基本包含在上述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主要代理化妆品原料以及提供工业用原料、食品原料等,并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2至4均为申请人采购、进口化妆品原料的证据资料,并非本案复审服务。证据5至9亦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10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