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科洁龙整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22008503号“科洁龙KEJIE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曾分别被认定为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66766号“龙牌”商标、第14821515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9号“龙”商标、第14005133号“极品龙”商标、第14005136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35号“制造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介绍资料、所获荣誉;3、申请人“龙牌及图”商标知名度情况;4、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财务信息;6、广告合同及发票;7、在先案件裁定;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纺织材料制软管;管道接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合成树脂(半成品);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绝缘耐火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石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金属套管、绝缘耐火材料、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已失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接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纺织材料制软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绝缘耐火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树脂(半成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管道接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纺织材料制软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绝缘耐火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石膏板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轻钢龙骨商品上在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树脂(半成品)”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为明显,关联性不强。因此,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管道接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纺织材料制软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材料;绝缘耐火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树脂(半成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