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潍坊欧美亚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第12133546号“RUICKBOUR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经商评字【2023】第000029557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详见2024年3月6日第1878期《商标公告》中),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