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20381号“百嘉布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嘉布业及图 12620381

阅读:129928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百嘉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阿波罗百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20381号“百嘉布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07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百嘉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阿波罗百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20381号“百嘉布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07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百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0年04月06日至2023年04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佛山市百嘉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户外广告截图、包装袋及产品卡片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620381号第35类“百嘉布业”注册商标,原第126203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户外广告、包装袋及产品卡片等截图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未能体现客观形成时间,且未能体现复审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2620381号“百嘉布业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嘉布业及图 126203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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