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56343号“麦玲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玲玲 43456343

阅读:82673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玲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吉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43456343号“麦玲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麦玲玲师傅,是中国香港易学大师、堪舆学家、作家、演员、国学老师、香港首席女风水师、娱乐风水名人,旗下开设了…

  申请人:麦玲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吉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43456343号“麦玲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麦玲玲师傅,是中国香港易学大师、堪舆学家、作家、演员、国学老师、香港首席女风水师、娱乐风水名人,旗下开设了风水国学研究公司吉庆堂,业务遍及香港和两岸三地。申请人享有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并具有知名度的姓名完全相同,并注册在与申请人紧密相关的商品类别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将申请人姓名连同申请人开设公司“吉庆堂”一并注册,甚至将国内多位著名风水大师的姓名申请注册,明显具有复制、摹仿的主观故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19715号“麦玲玲”商标、第9594486号“麦玲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等搜索引擎网站中关于“麦玲玲”的搜索截图;

  2、关于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信息、相关电子资讯、受访及活动照片;

  3、申请人吉庆堂官网及淘宝网等截图;

  4、申请人社交媒体平台的宣传截图;

  5、在先判决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截图;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的注册信息;

  9、百度中关于中国十大风水大师的搜索信息截图;

  10、申请人与广东灵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作资料、广东灵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地址信息;

  11、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12、申请人书籍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截图;

  13、申请人书籍的介绍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印刷品、日历(年历)、书籍、印刷出版物、年画、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讲课等服务、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讲课等服务、肥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麦玲玲出版了《麦玲玲2010虎年运程》、《家择好风水》等多本著作,为《苹果日报》、《快周刊》等报纸杂志风水命理专栏撰写指导,并在多档综艺、资讯节目中担任主持人和嘉宾,已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其姓名相同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印刷品、日历(年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3456343号“麦玲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玲玲 434563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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