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6501号“维度新闻 WEIDUXINW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53533号“维度经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90520号“维度积木 WITPR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26077号“维度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90371号“维度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267861号“维度智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377868号“维度音乐文化 WEIDU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05285号“唯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平台官方账号及官网截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维度”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维度”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维度”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