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球关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5989号“今明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茶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私人厨师服务;酒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外卖餐馆服务;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权利,只保留“茶馆;餐馆”服务,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上的误认理由就不存在。申请商标与第16106911号“今明”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茶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私人厨师服务;酒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外卖餐馆服务;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的基础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今明茶”与引证商标“今明”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茶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私人厨师服务;酒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外卖餐馆服务;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