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万兴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第43526975号“云姜小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674679号“云姜 YUN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推广材料、产品实物、商业活动、经营活动、云姜(小云姜)的相关介绍材料等光盘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含义,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