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1747号“家和佳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566号“保一及图”商标、第56061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