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9372号“NO BOUNDA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需求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4877号“NOBOUND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协议、授权书和生产订单、电商销售记录、美国注册商标及加拿大商标信息页、申请人2022年商标申请情况及2011年至2023年被异议申请情况一览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诸多类别申请注册有2600余件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诸多类别申请注册了26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但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