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9922号“济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10427号 “小桔能源及图”商标、第66847334号“JLM及图”商标、第66847334A号“J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碳”, 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所含的“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