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鼓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标大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96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643447号图形商标、第71710844号图形商标、第10511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聘;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