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3927号“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73426号“GH Yami intention及图”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29990号“雅蜜忆香GH yamiyixiang及图”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