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沃迪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瑞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11470号《关于第69099175号“拾朵棉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28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2831号“十朵棉”商标已被驳回,第22698530号“朵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的第54832831号“十朵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2698530号“朵拾”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