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98294号“GANNIE 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ANNIE IAN 57798294

阅读:82463 2024-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勾叉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7798294号“GANNIE 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

  申请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勾叉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7798294号“GANNIE 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第14028699号“GANNI”商标、第11587950号“GA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且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申请人对他人恶意申请注册的与其名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进行异议、无效申请,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天猫等购物网站上的销售情况;小红书平台上的消费者评价;在先案例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恶意,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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