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60045号“黔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安 61860045

阅读:92384 2024-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胜兵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2889号《关于第61860045号“黔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9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

  申请人:徐胜兵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2889号《关于第61860045号“黔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9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61416号“黔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80422号“安黔酿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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