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6025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60250

阅读:121466 2024-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赤峰荣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信特卖(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60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93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赤峰荣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信特卖(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60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93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05日至2023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商业信息”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

  2、申请人网站截图;

  3、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广告牌照片;

  4、在先民事判决书。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企业信息、营业执照;

  6、户外广告牌实景照片、赤峰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7、服务合同、发票;

  8、网络服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仅能证明许可的事实,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仍需要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3中的部分合同、发票显示的时间早于复审期间,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所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判决中所涉服务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证据6许可证与复审商标使用缺乏关联性,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据7、8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

本文《关于第876025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602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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