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希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顺威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89760号“科速达KESU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281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4月25日至2023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工业用胶”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多平台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打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购销合同、发票;
3、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被申请人自制而来,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重庆顺力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向重庆裕盛金物资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庆建材经营部等公司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云石胶、AB胶商品,向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鑫幕墙材料经营部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干挂胶商品,并有相应的合同、发票在案佐证,合同中均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云石胶、AB胶、干挂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全部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云石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