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生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7606号“NEWFJ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53906号商标、第566585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图形化字母“FJN”,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缸活塞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缸活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