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91240号“OV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VSI 67291240

阅读:97311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嗣超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6日对第67291240号“OV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存在售卖、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况,其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申请人:王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嗣超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6日对第67291240号“OV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存在售卖、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况,其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存在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档案信息;企业信息;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经查询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名称为:曾都区嗣春映百货店,注册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经营者姓名为万嗣超,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书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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